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第十条有效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危险物品存放、重要仓储、动物表演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并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训养管理;(三)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