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动物诊疗机构检疫、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将犬只的免疫有效期和再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告知养犬人。

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