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暂住地的有关规定,服从暂住地的治安管理。登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