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暂住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暂住地的有关规定,服从暂住地的治安管理。

登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