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可根据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需要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站(点),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放暂住证和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