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的服务承诺和宣传资料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其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