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标价方式等欺骗、误导消费者。

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构成交价格、虚标成交量、虚标库存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