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标价方式等欺骗、误导消费者。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构成交价格、虚标成交量、虚标库存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