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土地使用税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