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