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