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进行房地产转让时,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或者法人资格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涉及下列情形的,还必须提交相应文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必须持《商品房登记注册证》;(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私有房屋,必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三)行政、企业事业单位转让房地产,必须提交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