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