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四条已废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0%至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