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Chapter 2 房地产开发用地/Section 1 土地使用权出让Article 14Repealed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0%至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