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八条已废止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检查人员有以下职权:(一)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经营、办公场所实施价格检查;(二)可以查阅或者调阅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与价格有关的报表、账簿、票据、软件、文件等资料;(三)向当事人、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取证;(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报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