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九条已废止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检查人员有以下义务:(一)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二)组织开展有关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为举报人保密;(五)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和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保密资料。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