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