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