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其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对司法机关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答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必要时,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