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用户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书面催告。自催告之日起用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十日仍不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