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禁止在生产、销售和生产经营中使用依法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鼓励节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节水产品的认证工作,市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节水产品认证的相关指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用户购买指定的节水型设备、器具。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