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市、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非居民用户应当重视和加大对节水基础教育、节水科技研发、节水工艺和器具改造等方面的投入,建设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型企业(单位)。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