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江水、河水和再生水或雨水。

居民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市供水。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