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按规定报送用水资料,并采取下列节约用水措施:
(一)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更新、改造落后的工艺、设备和生活用水器具;
(二)实行循环用水、一水多用;
(三)年取水量十万吨以上或者使用城市供水二万吨以上的,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四)经营游泳、水上娱乐业务的,安装使用净化循环用水设施;
(五)经营洗车业务的,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洗车设备;
(六)不得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
用户未按规定建设节水设施或者水的重复利用率低于国家标准的,不予增加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