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约用水规划、行业用水定额、单位合理用水需求,编制下达非居民用水月度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定额、计划应当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时,应当听取非居民用户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