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用水定额,依法、合理制定本市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