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定供水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