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城市供水企业的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抄表、管道维修等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