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新增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变更户名、用水性质,终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