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城市供水企业制水使用的净水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依法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