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城市供水定期检测水质和水压。水质、水压检测的项目、频次、方法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对供水水质不能自检或者自检项目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应当委托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