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二)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要求;(三)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四)按照有关城市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收费、维修的标准和期限等;(五)按照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