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维护第十五条已废止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取水设施、泵站、净水厂、贮水、加压设施、输(配)水管道、阀门等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正常安全运行,减少漏损。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