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已废止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施工需要迁移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修复,并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