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规定设计和建设。

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计量到户改建工程,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

用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