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维护第十一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已交付使用的普通多层居民住宅供水水量、水压不足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设集中增压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