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维护第十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