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镇供水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