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维护第九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应当依法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实行招标投标。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