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以下列强制行为参与市场交易:(一)迫使他人与自己交易;(二)迫使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三)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四)迫使竞争对手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五)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交易关系;(六)其他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