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强制行为参与市场交易:

(一)迫使他人与自己交易;

(二)迫使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

(三)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四)迫使竞争对手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五)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交易关系;

(六)其他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