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采用下列行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标书,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尚未报送标书的其他投标者;(二)招标者在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暗示或者作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者中标;(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招标时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以促成其中标;(四)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五)在招标过程中的其他营私舞弊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