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省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应当召回的商品,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并责令其对已售出的商品予以召回。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