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受理的消费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审理、仲裁,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