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但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四)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缺陷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