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已废止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在使用性能上存在的瑕疵必须作出说明;(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