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已废止产品(含进口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予以标明;(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