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有权就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