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举报者实行保护。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