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