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