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